執行時間:111年06月10日- 111年11月30日
計畫主持人:王安祥教授
子計畫主持人:無
計畫簡介:
隨著國際間簽署各項法案以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我國於 2011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在同年透過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因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而失效。然而,根據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1169 號函釋,同法第 5 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仍具其效力,因此,本研究透過蒐集亞洲(包含日本、韓國、新加坡)、歐美(包含英國、德國)等國家或國際組織(包含歐盟、國際勞工組織)的法令政策、管理措施做為參考,對照台灣目前政策,給出下列建議供參: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新增母性夜間工作相關規定。
二、刪除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5 項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工作規定與新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夜間工作規定與相關評估措施。
此外,我國自 2019 年起至 2020 年底止施行「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本研究根據亞洲、歐美等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法令政策、管理措施做為參考,以及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我國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及長時間及其他異常工作者罹患腦心血管疾病之先導研究」、「我國夜間工作者潛在風險疾病之流行病學研究初探」兩篇研究,針對夜間工作健康管理措施,給出以下建議供參:
一、將夜間工作納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二、將夜間工作納入選配工時宜考量對象。
三、參考國際間夜間工作健康檢查法規,給予我國夜間工作者健康檢查項目修正建議。